
从三国开始,历经两晋、南北朝,一直到隋代,这近 400 年的时间里,是中国历史上最为漫长的混乱时期。
在兼并战争里,最初形成了魏、吴、蜀三国鼎立的封建政权,其分别由曹操、孙权、刘备所主导。公元 263 年,魏灭掉了蜀。公元 265 年,曹魏政权被大士族司马氏掌控。公元 280 年,晋武帝司马炎灭掉了吴,统一了中国,建立了晋朝,此晋朝被称为西晋。公元 316 年,西晋被匈奴贵族建立的汉国所灭亡,自此进入了“十六国”的混乱局面。公元 317 年,西晋宗室司马睿在士族的支持下建立了东晋政权,此政权偏安一隅。公元 420 年,东晋王朝被刘宋王朝灭掉,接着便开启了 160 多年的南北朝时期。南朝经历了宋、齐、梁、陈这四个朝代,北朝历经了北魏、东魏和西魏、北齐、北周。公元 581 年,北周政权被汉族大臣杨坚夺取,从而建立了隋朝,开启了中国封建历史的新历程。
在这 400 年期间,各朝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并增强自身的实力,都对法制建设较为重视,会运用和发挥法律的作用。在这个动荡的年代,法律思想较为活跃,法典编纂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富有时代特色,这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法律方面。
(1)《蜀科》和《甲子科》
蜀国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诸葛亮是封建法治主义者,他能娴熟地运用法律以维护国家统治。他秉持“不合乎法就不谈论,不符合道义就不施行”的理念,认为“以教导命令为先,以诛杀惩罚为后”,还强调“君主先要端正自身,然后才施行命令”。他十分推崇封建正统的礼法结合思想,在执法方面始终提倡将刑罚与教化相结合,先进行教化再实施刑罚。他与法正等人一同制订的《蜀科》成为治理蜀地的基本大法。曹操是封建法治主义者。他强调,在治定之世的教化中,以礼为首要;在拨乱之政的治理中,以刑为先。他在平定中原之后,曾经颁行过《甲子科》。
(2)《魏律》
东汉以来,律例繁多,司法机关援用起来不方便。魏明帝曹叡让陈群等人删节律令,以汉九章律为基础,依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情况,制定出了《魏律》18 篇。《魏律》是一个具有总结性且有代表性的法典,是三国时期立法方面的最大成果。它把过去法典中的“典律”改成了“刑名”,并将其放在第一篇。这是它的一个创举,被后世所沿用。《魏律》把《周礼》里的“八辟”直接吸纳进来,让礼所着重强调的等级秩序实现了法律化。
(3)《晋律》
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元年(公元 265 年)的时候,贾充、羊祜、杜预等 14 位名儒,接受命令以汉、魏律为基础来制定《晋律》。他们秉持着简约的原则,把相类似的条款分别进行合并和精减。经过三年多的时间,修成了 20 篇的《晋律》。在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 268 年)颁布,也被称作《泰始律》。《晋律》与《汉律》相比精简了很多。《汉律》的条数为 4989 条,《晋律》的条数是 620 条,《晋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比《魏律》有重大的发展。律学家张斐和杜预以礼作为指导原则,为《晋律》作注解,从而使《晋律》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较为典型的儒家化的法典。
(4)《北魏律》
北朝政权是以鲜卑族拓跋氏贵族为主建立的,它比较注重法律的修订。北魏统治者在进入中原之前,既没有文字,也没有法律。进入中原之后,他们注意汲取汉族先进的法律文化,将法律当作统治的手段。北魏的第七代皇帝孝文帝,是一位较为有作为的少数民族政治家。在大和年间,他亲自组织了几十名法律家,沿用汉律,参照魏晋南朝各朝的法律,对《北魏律》进行了 20 篇的修订。孝文帝主持制定律法,多次召集群臣进行议论,并且亲自进行审定。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提到:“魏律是由孝文帝亲自撰写的,在这之前是从未有过的事例。”后人将《北魏律》称作是集汉魏文化之大成的律法。它在中国封建立法的历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5)《北齐律》
公元 550 年,东魏由高洋执政。高洋自立为帝,将东魏改为齐,历史上称其为北齐。公元 564 年,处于北齐武成帝时期。经过长达 15 年的修订工作,在北魏律的基础之上制订出了《北齐律》,该律共 12 篇。因为《北齐律》吸收了这一时期立法以及司法的成功经验,所以显示出了“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点,同时还具有创新精神。《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它是后世立法所规定的“十恶大罪”的前身,并且成为后世法典的重要内容。此外,《北齐律》依据“赦死从流”的原则,把流刑列为法定刑。在体系和内容方面,《北齐律》对后世的《隋律》以及《唐律》都有着直接且重要的影响。程树德在《九朝律考》里表明:隋唐二代的律,都以某事物为蓝本;所以读唐律的人,能够凭借此来推知齐律。由此可见,《北齐律》在我国法典编纂史上有着重要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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