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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杀遭侵权!常游公司、大娱公司推出的三国KILL惹争议?

01 案件信息

02 案件简述

三国杀》这款游戏,亦称作“权利游戏”,由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发行。它以三国时期为故事背景,以角色身份为核心线索,以武将作为主要角色,成功打造了一个融合历史、文学、美术和游戏等多种元素的桌面游戏世界。目前,该游戏已经推出了包括纸盒版、PC端网络游戏版以及手机游戏版在内的多种版本。

2015年12月1日,游卡公司取得了上述权利游戏的知识产权的全部权益,从而正式成为了该权利游戏及其相关衍生作品的版权所有者。游卡公司注意到,常游公司和大娱公司联合推出了一款名为《三国KILL》的新游戏。在这款游戏中,他们大量借鉴了权利游戏中的角色姓名、技能名称等,以及武将头像和装备等人物形象,这些内容与权利游戏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性。此外,常游公司以及大娱公司,他们不仅通过游戏官方网站、苹果应用商店、安卓应用商店、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多元化平台对涉嫌侵权游戏《三国KILL》进行了广泛的推广和宣传,还提供了下载服务。他们通过运营这款涉嫌侵权游戏(注:后来更名为《极略三国》),从中获得了丰厚的商业利润。

游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在法庭上撤回了针对二三五公司(平台方)的起诉,并要求常游公司和大娱公司对其侵权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1)常游公司和大娱公司被认定侵犯了著作权,需共同赔偿游卡公司50万元;(2)考虑到涉案游戏已经通过著作权得到了保护,因此法院未支持游卡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03 案件观察

Q1:桌游《三国杀》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什么作品类型?

桌游著作权保护_三国杀著作权侵权案_边锋三国杀手机版官网

文字作品的形成需注意,并非《三国杀》桌游整体具备文字作品的属性,而是该游戏中包含的基本牌(如桃、闪、杀)、装备牌、锦囊牌、武将角色的挑选以及技能名称的搭配,以及武将技能的文字描述等,这些元素综合起来,可视为“游戏说明书”,进而构成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必须指出,上述元素若孤立存在,其独创性不足,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唯有这些元素的整体组合,才有可能构成受保护的文字作品。

Q2:本案中进行侵权对比的方式?

提交了“卡牌文字表达相同部分对比表”,结果显示其中只有微小的差异或文字上的变动,然而这些内容在意义上都是基本一致或非常接近的。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对桌游《三国杀》所包含的文字作品所享有的哪些具体权益?

A3:“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何确保“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

同样,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为确实对原告产生了不利影响。若缺乏此类证据,众多类似诉讼请求尽管被提出,也将徒劳无功,法院难以予以支持。常见证据包括媒体报道、玩家评价等。

Q5:如何确定侵权游戏软件的下载次数?

需对各个下载平台的下载次数进行汇总,并将它们累加起来。这些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快用平台、ZOL手机应用平台、历趣平台、豌豆荚平台、腾讯应用宝平台、TapTap平台以及360手机助手平台等。

【小结】

在保护“桌游”产品,特别是卡牌桌游方面,此案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参考方法。它将桌游中的整体文字描述提炼成一份说明书,并主张这些描述应被视为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从而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然而,这或许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用以维护“桌游”产品的权益。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文字作品的分类,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这些作品的美感和艺术表达都是通过直接的文字阅读来体验的。然而,桌游的情况则有所不同,玩家并非通过阅读“桌游”产品中的卡牌文字描述或说明书来感受美感和艺术表达,而是通过亲自参与游戏过程本身。

由此可见,“桌游”这类产品主要通过文字描述来构建一种互动模式,让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享受到交互式的美感或艺术表现。这种互动模式并不等同于那些过于抽象的规则,后者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前者则具有一定的表达空间,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作品所展现的交互性特质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提及的典型作品存在显著差异,并且不排除其可能构成“具备作品特性的其他智力成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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